为进一步方便企业进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业务的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特将业务相关办理要点提醒如下:
1.申领条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申请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特此提醒。
张家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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