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42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0号文件及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按以下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认定,对不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
(一)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各局自印),提供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将基本帐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1、回收经营单位应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进行初审,管理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流转税管理科。
管理所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1)审核回收经营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如开户银行许可证中的基本帐户内容与备案基本帐户是否一致,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中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证中房屋所有人或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是否一致等;
(2)对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要进行实地核实;
(3)查阅回收经营单位的有关帐簿,审核其核算制度是否完备。
2、流转税管理科应认真审核管理所初审后上报的资料。在审核过程中,对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流转税管理科应与回收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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