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盗窃是违法行为,若构成盗窃罪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若知晓物品来源为他人犯罪所得,能否对该物品进行收购呢?
4月22日,两名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固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近期,固阳县公安局连续破获多起变压器铜芯被盗案件,其中犯罪嫌疑人段某到案后,供认了将被盗铜线卖给昆区西河楞某废旧品收购店店主张某某、潘某某。犯罪嫌疑人在明知道是盗窃赃物情况下,还予以收购。固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废品收购站查找到铜线近200余斤,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目前,此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人认为,收购赃物时只要双方心照不宣不予挑明,就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中要求的“明知”,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办案民警介绍,这里的明知不但包括明白说出,也包括心知肚明,根据各种客观表现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守法经营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万不可为了追逐不当利益,打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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