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开征已过两个多月,但关于开征的一些具体情况,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副司长孙群在2月初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谈环境保护税立法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本文摘取其中重要信息,以供废塑料人全面了解环境保护税征收政策。
主持人:首先请简要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税法公布一年多来,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密切与财政、环保等部门沟通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征管准备工作:
一是推动税法实施条例出台。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税法同步实施。
二是按时完成立法授权任务。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三是设计了申报表证单书。采用“主表+附表”的结构设计了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采集表,较原排污费报表减少2/3的表单及数据项,减轻了纳税人申报负担。
四是做好征管系统准备。着力推进环保税“两系统一平台”建设,税务总局开发的核心征管系统和各地开发的网上申报系统已基本完成,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发建设的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正在加速推进之中,力争首个征期前实现税务端与环保端的互连互通。
五是完成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接。税务机关按照环保部门移交的排污费信息,开展了纳税人识别工作,初步建立了环保税税源数据库。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分三个阶段进一步做实做细征管准备工作。
一是着力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省级税务端与环保端系统连通。
二是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环保部门全面开展分类辅导,确保纳税人会计算、会申报。
三是2018年4月第一个征期前,做好线上线下纳税服务、信息比对等方面工作,确保首个征期平稳落地。
网友921348: 环境保护税在制度和政策安排上,是如何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在制度上,环境保护税主要通过构建“两个机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形成促进环境保护的长远制度安排。
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环境保护税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同时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
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额标准的上限和下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提出具体的适用税额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环境治理需求。
在政策上,《环境保护税法》强化了三个政策导向:即“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
一是鼓励清洁生产。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是鼓励集中处理。《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网友91213:环境保护税都是哪些人来交啊?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网友9153:一般排放哪些污染物涉及到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具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网友99dw:环境保护税有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首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
一是规模化养殖之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网友91531359:我们是一家处理医疗垃圾的公司,请问能否享受税法关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不能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优惠政策。但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税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网友9h74: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的,如何计算征缴纳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企业有两个以上污染物排放口的,应当对每个排放口分别按月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网友99365: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是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对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网友94346g: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依序使用:
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网友9gsf:我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我们自行监测的数据能否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网友9dsafwe: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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